欧盟委员会于当地时间10月19日通过(EU)2026/2314、(EU)2026/2310两项实施条例,分别废止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条例10月21日刊于《欧盟官方公报》,自10月22日起正式生效。至此,欧盟自2014年5月起实施、历经2015年加码与2020年第一次日落复审延长、持续约12年半的对华太阳能玻璃“双反”措施正式落幕。
终结的直接原因:被保护对象已经消失
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的贸易救济可追溯至2013年,当年2月应欧洲太阳能玻璃协会(EUProSunGlass)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5月追加反补贴调查;2014年5月作出终裁征税,初始税率0.4%至36.1%;2015年8月将反倾销税提高至17.5%至75.4%;2020年7月第一次日落复审后延长五年,反倾销税率17.5%至75.4%、反补贴税率3.2%至17.1%,未获单独税率的出口商两项叠加最高达海关价值的84.2%。欧委会在(EU)2026/2314号条例中写明:由于欧盟境内已没有在产的光伏玻璃制造商,继续维持关税已没有可保护的对象——反倾销制度的设立前提是“存在受损害的国内产业”,这一前提现已不成立。复审文件披露,德国GMB Glasmanufaktur Brandenburg与比利时AGC Glass Europe是欧盟最后两家具备规模的光伏玻璃生产商,两家均于2025年一季度停产,其中GMB已于2025年11月进入破产程序。需要强调的是,欧委会依据反倾销基础条例第2(6a)条、以土耳其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仍认定中国光伏玻璃倾销幅度超过最低标准,此次终止是程序性收尾,并非推翻原有指控。
对出海企业的实操含义:不要把这次终止解读为欧盟对华贸易救济风向整体转松,它针对的是特定产品的特定事实——本土产业消失。企业在评估其他品类(电动车、动力电池、风机等)的对欧风险时,仍应按“措施仍在生效”作为基准假设,同时把“欧盟本土产能是否实质性退出”列为可跟踪的前瞻指标,一旦出现类似信号即可提前启动复审应对与报价策略重估。
适用范围按技术参数界定,不看商品名称
此次废止并不覆盖所有玻璃产品,而是针对符合欧盟法规所列技术指标的特定太阳能玻璃,主体为钢化钠钙平板玻璃,关键指标包括:铁含量低于300ppm;按AM1.5、300—2500nm波段测量太阳光透射率超过88%;按EN 12150标准耐热性最高250℃;按EN 12150标准抗热冲击Δ150K;按EN 1288-3标准机械强度不低于90N/mm²。相关产品归入欧盟CN编码ex 7007 19 80,涉及TARIC编码7007 19 80 12、7007 19 80 18、7007 19 80 80与7007 19 80 85。这类玻璃主要用于光伏组件,也可用于平板太阳能集热器、温室及家具等用途。
对出海企业的实操含义:出口前必须逐票核对产品规格书与TARIC编码的对应关系,尤其是同时经营光伏玻璃与普通建筑钢化玻璃的企业,不能因为“同样叫玻璃”就套用免税归类。建议在ERP或订单系统中把上述五项技术参数设为强制字段,由技术部门出具符合性说明并与报关行共享,避免归类争议导致事后补税或查验滞留。
退税可以申请,但不会自动到账
关税终止后,退税安排同步落地:自2025年7月22日复审立案之日起,欧盟进口商已缴纳的双反税款可申请退还,不计利息,申请时效为海关债务通知之日起三年。2014至2025年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不在退还范围,且退税申请权归属欧盟进口商,而非中国出口企业。欧委会同时提示,“可以申请退还”不等于“自动收到退款”,进口商仍须依据最终生效法规及欧盟海关规定,核对进口申报记录、税款缴纳凭证、货物原产地和产品归类等资料,确认具体申请程序和期限。
对出海企业的实操含义:中国出口方拿不到这笔退款,但它恰恰是眼下最有效的商务筹码——主动协助欧洲进口商整理2025年7月22日之后的进口申报记录与完税凭证,既能加速退税落地、把成本红利转化为实际让价空间,也有望在新一轮年度议价中锁定更长周期的合作。同时提醒财务与定价团队:2026年4月1日起中国已取消光伏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玻璃(含工业玻璃与光伏玻璃)同样受影响,欧盟端少缴的关税与国内端退坡的出口退税两相抵消,实际成本改善幅度大概率小于市场预期,测算报价时切忌重复计算红利。